请问我在部队评级的是因公七级伤残军人证。退伍到地方了换证给我换成八级伤残军人证了是什么原因

如题所述

提问者至少就是去年的退役、转业军人,并在部队评定为因公七级残疾军人,并领取部队颁发的《残疾军人证》(《革命伤残军人证》那是2007年7月前作废无效证件),退伍到地方县市区级民政局报到、并转移优抚关系后,有民政部门指定医院(一般就是民政系统的荣军医院)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标准》,评定为因公八级残疾军人,并经过流程被省市区级民政厅(局)批准为八级残疾军人的,领取地方编号《残疾军人证》的情况,残疾军人降级、甚至取消的在近十多年的时间里比比皆是的(这几年有所好转了)。

一、从相关法规政策《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第50号令)网页链接来讲, 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是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的工作。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民政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的,民政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二、从军队被地方不正之风渗透来讲:在近十多年的时间每一年退役期间残疾军人报到后,总是有那么一两个残疾军人(特别是轻伤以下:八级以下残疾军人),会被鉴定而降级或直接取消残疾军人资格的!这与原先“军老虎”以及军队被地方不正之风侵蚀具有直接关系;

鉴定、审核中有军人在部队用钱购买的残疾军人资格的,也有没有当过一天兵的旅级转业干部的随军家属,竟然会持有部队发给的《残疾军人证》的(评残手续也是齐全的),更有部队评定小组处于战友情谊或者部队目的,予以评定高于等级标准的(估计提问者就是)。

  这样的情况在2000年代初期部队、地方都是不存在的,也没有四等六级的“革命残废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和“残疾军人”有退役后重新鉴定和调整等级的,就是2004年全国75万残疾军人换证和套改十级制,也是没有任何残疾军人需要调整、鉴定的!当然对于提问者而言,你应该在鉴定后就会得到鉴定结果通知的,依据流程也会在提问者经常居住地进行公示一周的。无论是鉴定后、公示期间你都有去县市区级民政局申诉的权力,一旦有申诉的民政局一定会负责地安排第二次鉴定的。今天再与提出异议的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好在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你在旧伤加剧,并且经过半年地方医保医院诊治无效的,可以另行到县市区级民政局(今后的退役军人事物局)申请调整自己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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