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主次责任,法院判决时先将保险公司的理赔限额42万扣除(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再按责任比例来计算双方应赔偿的金额,这样对吗?
例如,伤者的总损失为102万,主次责任,车主负主要责任70%,只有30万的商业三者险,法院判决时,先将102万减去42万剩余60万,再用60万乘以70%来计算车主应承担的赔偿金额,这样对吗?不是应该只先扣除交强险再按比例计算吗? 这类计算有什么依据吗?出自哪条法律,谢谢!
怎么可能是划算的呢?保险不足,超出了理赔上限,这样的赔法明显车主方多赔钱了,法院这样判是将30万的责任险当成车主全责来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