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主次责任,法院判决时先将保险公司的理赔限额扣除(包括商业险),再按责任比例来计算对吗?

交通事故中,主次责任,法院判决时先将保险公司的理赔限额42万扣除(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再按责任比例来计算双方应赔偿的金额,这样对吗?
例如,伤者的总损失为102万,主次责任,车主负主要责任70%,只有30万的商业三者险,法院判决时,先将102万减去42万剩余60万,再用60万乘以70%来计算车主应承担的赔偿金额,这样对吗?不是应该只先扣除交强险再按比例计算吗? 这类计算有什么依据吗?出自哪条法律,谢谢!

这样的计算方法,无论是受害者或是责任者,都是划算的,只有保险公司可能认为不妥。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你说的“三者险”的条款也会认真的研究,作出一个判决。毕竟中国语言文字太丰富,正如:曾国藩的师爷为其写奏折时,就将曾国藩“屡战屡败”的事实写为“屡败屡战”。追问

怎么可能是划算的呢?保险不足,超出了理赔上限,这样的赔法明显车主方多赔钱了,法院这样判是将30万的责任险当成车主全责来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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