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计算营业税时营业收入额的确定有哪些特殊规定

如题所述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营业额为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其中工程价款由下列4项内容组成:(1)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预算单位计算的直接费;(2)根据直接费数额和管理费收费标准计算的间接费;(3)根据直接费、间接费和规定标准计算的计划利润;(4)根据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按国家规定的税(费)标准计算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用公式表示为:工程价款=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以及施工企业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都应并入营业额纳营业税。
另外,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自建行为的营业额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没有同类工程价格的,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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