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综合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宜居城市,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施城市综合管理的区域(以下简称“城市综合管理区”),适用本办法。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确定的城市综合管理区及其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城市综合管理职责实施范围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方面的全部工作,以及综合执法。

  在上述范围以外,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需要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职责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程序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审批后予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城市综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依法对城市综合管理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以设在同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负责组织重大专项执法行动,跨区域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中心城区的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赫山区、资阳区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乡镇)派驻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第七条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和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配合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督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参与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第八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将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部门履行城市综合管理职责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城市综合管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在城市综合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积极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管理活动,并为公众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提供条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完善社区(村)公共服务设施、制定和实施居(村)民公约等,增强其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自治功能,引导居(村)民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十条 城市综合管理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包括建(构)筑物临街立面、橱窗、门前人行道以及建(构)筑物墙基至路沿石之间范围内的区域。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划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责任事项和监管单位等内容,并指导、督促相关单位、个人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保障市容市貌美观、环境卫生整洁。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已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区域,物业服务单位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门前三包)管理责任人;未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区域,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自行管理的办公区域、生产经营场所等范围,相应单位或者个人为管理责任人;

  (三)娱乐、商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火车站、公交场站、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及区域,城市管理部门为管理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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