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相结合。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五条 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

  听证会席位设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听证会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者办案组的主办检察官主持。

  检察长或者业务机构负责人承办案件的,应当担任主持人。

  第十四条 听证会开始前,人民检察院应当确认听证员、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会的程序和纪律。

  第十五条 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

  (二)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

  (三)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

  (四)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

  (五)主持人宣布复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

  (六)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七)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 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

  第十八条 听证过程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

  听证笔录由听证会主持人、承办检察官、听证会参加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应当归入案件卷宗。

  第十九条 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媒体旁听。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对听证会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者录播。

  公开听证直播、录播涉及的相关技术和工作规范,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听证的期间计入办案期限。

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

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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