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经审会委员实行什么制

全国总工会经审会委员实行什么制

全国总工会经审会委员实行详情如下:
1、 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营务委员会议, 须有过三分之二的需务委员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常务委员不能出常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 主持人应将议定事项向未到会成员通报。根据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2、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常 务委员会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决议案应由常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如对重要问题的决议意见有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确有必要议定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3、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需作会议纪要。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需通报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常务委员会成员个人不得决定应由常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对由于情况急迫,无法召集符合法定人数参加的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而作出决定的事项,应采取一定方式听取常务委员意见,并报请常务委员会下次会议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
第七条 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营务委员会议, 须有过三分之二的需务委员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常务委员不能出常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 主持人应将议定事项向未到会成员通报。根据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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