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户主关系填写如下:
1、本人是户主的,填写户主,户内其他人员按本人与户主的血亲或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户主,户主的配偶,户主的子女,户主的孙女,户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的兄弟、姊妹,户主的旁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等,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其编定的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的顺序号、属集体户口的,户主姓名和户主或与户主关系两栏不填;
2、集体户口的户号和普通的户号不是一样的,各自有各自的编号;
3、集体户口个人与户主是同事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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