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侦查传统侦查的区别和联系

信息化侦查传统侦查的区别和联系

信息化侦查传统侦查的联系为:数字化时代侦查是建立在传统侦查的基础上的。
信息化侦查传统侦查的区别为:数字化侦查较传统侦查而言,节省人力,安全性与准确性更高。
侦查信息化,将刑事侦查工作的整个流程依托信息系统平台,快速有效地传递刑事情报信息,提升侦查工作效能的过程。在中国,侦查信息化工作是以建设全国刑事犯罪信息中心为核心、以全国公安工作信息化的系统性工程为依托,在公安通信网络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工程的基础上,利用现代化信息通信技术,增强侦查机关快速反应、协同作战的能力,提高侦查机关的工作效率和侦查破案水平,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动态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职能管辖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三十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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