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如题所述

严禁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如下: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规定》就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教育部对各地教育部门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提出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二、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责任追究。

三、强化宣传教育,注重正面引导。

四、严格教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加强师德考核、构建监督体系、畅通举报渠道,切实建立治理有偿补课的长效机制。各地要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标本兼治的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布。

教育部强调,各省级教育部门是治理有偿补课工作的责任主体,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地区,将严格追究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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