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是怎样的1、申请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2、申请登记合伙企业,只要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能当场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3、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4、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5、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法》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二、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有什么规定1、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2、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3、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4、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5、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6、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法律客观:

成立合伙企业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条件: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6、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程序: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具体项目参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企业登记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五步: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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