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对方不配合怎么办

如题所述

诉讼当事人一方不同意司法鉴定意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员到庭接受质证,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重要鉴定申请。在庭审中,可以通过对鉴定人员的质证,以确定该鉴定是否合法、鉴定意见是否正确,从而达到推翻该鉴定意见的目的。如果是直接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的,需要向法院说明原鉴定意见错误的证据或理由,最后需要法院审查后来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委托鉴定。
笔迹鉴定被告方无权拒绝,原告申请字迹鉴定,被告拒绝配合,这种情况下,法官应该认定原告对这份证据的主张成立。对于原告申请的有关字迹(笔迹)鉴定,如果申请鉴定的内容是该笔迹是否是由被告书写而成,而被告拒绝配合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由法院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认定,依法认定原告对这份证据的主张成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_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_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_(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_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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