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日起,申请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时,将需要提供
居住证!
居民身份证异地证
是指跨越区、县范围受理的证件,分为跨省异地办理和省内异地办理两种。
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对象为在异地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人员,可以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凭居住证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异地身份证办理秘籍
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流程:
(1)跨省异地办理业务是在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系统进行操作,省内异地办理业务是在四川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操作。
(2)公民到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薄或居住证,异地受理点民警应查询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和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群众回户籍所在地办理。
(3)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按照“异地受理、户籍地审核、异地制证”原则进行。
(4)申领人凭回执单到异地受理点领取居民身份证,并现场核验居民身份证信息,换领居民身份证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5)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申领人员可在异地受理点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自愿选择采用邮寄方式领取居民身份证。
不予受理对象:
1、临时居民身份证不能异地办理;
2、首次申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
3、与公安机关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系统无照片的、公民身份号码重错号的等不予受理;
4、对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办理居住证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县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县内其他乡镇的人口到县城区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员,满足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三个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县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证。(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通过“一标三实”流动人口申报、登记、采集居住信息已满半年。)
居住证办理秘籍
所需资料:
填写《居住证申领表》,交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照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含出租房屋中介)、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居住证的签注: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申请办理签注手续,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居住证收费:
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收取费用。
身份证到期后异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