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案的事件背后情况?

如题所述

黄光裕案的事件背后情况如下:

    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通过郑晓微等人私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港币8.22亿余元。

    自2006年起,黄光裕及其公司就曾被公安部、国税总局等部门调查,但都被黄光裕用金钱"摆平"。

    黄光裕案发后,多名省部级官员相继被查,如原广东政协主席陈绍基、原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原浙江省纪委书记王华元、原深圳市市长许宗衡等。

    据多名知情人士透露,案发后不久,即2008年底,黄光裕和许钟民就供述了部分行贿行为。但直到2010年初,检察院才追加了单位行贿罪。最终进入黄光裕案中的受贿官员,级别最高者是相怀珠,原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兼北京经侦总队总队长。

    此案是国内正式开庭审理的首例因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但仍以股民败诉告终。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行贿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行贿罪的主体。

    行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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