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内是不限制外地外地车牌的小车。
根据《佛山市外地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外地机动车辆在佛山市辖区内道路行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悬挂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地机动车辆不得在佛山市辖区内道路上行驶:
(一)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无号牌或号牌不清的车辆。
(二)悬挂套牌、假牌或证照不全的车辆。
(三)拖拉机、手把式后三轮车。
(四)已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车辆。
(五)未按规定安装、粘贴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等安全装置的货车和挂车。
扩展资料:
根据《佛山市外地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在佛山市辖区内连续施工作业或营运留驻3个月以上的外地机动车辆,所有权人必须到当地区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调驻佛山市手续,并从开始调驻的第3个自然日起,在佛山市征稽机构缴纳养路费,缴讫凭证必须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外地机动车辆所有权人缴纳养路费,可以按月缴纳,也可以预缴。缴费义务人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未按期缴纳的,必须按当月应缴费额补交,并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和罚款。滞纳金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收取。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政府——佛山市外地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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