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章有法律效力吗?产生纠纷时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吗?

如题所述

电子签章继政策红利后,迎来发展元年,各类“线上办公、线上政务、线上教育、线上销售”已成常态,作为“线上”化核心环节的电子签章,正在从政府机关、国企单位向地产、互联网教育、医疗、金融、高校等各个行业普及应用。

电子签章的法律有效性也成为组织迫切想要了解的核心问题。下面,笔者将从基本法律、政策、普及应用情况以及法院判例等多个方面,帮助大家全方位解读电子签章法律有效性:

一、电子签章的法律及政策依据

1、法律层面

1999年至今,国家逐步完善电子签章应用领域法律文件,《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密码法》的相继出台,为电子签章普及应用奠定法律基础。

(信息整理自官方公布内容)

2、法规及政策层面

1)各级国家机关

公安部、工信部、司法部、教育部、住建部、最高法院、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税务局、人社局、教育部、统计局、海事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20多个国家机关纷纷出台政策推广应用电子签章。

(信息整理自官方公布内容)

2)各级地方政府

北京、上海、广州、浙江、江苏、江西、安徽、山东、重庆、福建等多地政府纷纷制定电子签章应用政策,将电子签章落实到具体政务中去。

3)各类新闻事件

2017年至今,电子签章曾多次在各类大型会议现场被国家机关点名推广。

3、电子签章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可靠的电子签名需符合的条件:

①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②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③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④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结合上述规定,合法有效的电子签署行为应该符合“真实身份、真实意愿、防篡改”要求。

除此以外,各地政府出台的有关电子印章的规定中对电子印章本身的规范性做了进一步要求,主要包括电子公章图形化特征需与实物印章保持一致,电子职务章及电子私章印需与真实姓名完全一致。

二、产生纠纷时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吗

在审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符合《电子签名法》、《合同法》要求情况下,经可靠电子签章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是可以得到司法机关认可的。纠纷中,有效的电子合同可以作为双方业务往来的重要司法证据,不得抵赖。

(图片内容来源于真实判例)

基于以上应用情况分析,各类组织在使用电子签章时:必须确定该业务类型是否属于不得使用电子签章的情形。

如果确定属于可以使用电子签章的范围,还应该与相对签署方协商是否可以使用电子印章。

温馨提示:建议交易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可以使用电子签章。

因为,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律、政策未明确约定不得使用的情景下,电子印章与实体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不与相对方提前取得明确约定可能因为对方拒绝使用而影响签署进度。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04-26
电子签章如果是签章人进行授权或者对签章行为进行追认, 该电子签章行为就是有效的。一般有的大企业,法人代表或者相关负责人为了减少工作量,会专门授权某个部门审核所有需要签章的文件并进行电子签章,这样的电子签章往往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因公司内部原因导致电子签章泄漏或者超出授权签章的,对于善意的第三人,该签章仍然是有效力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4-26
如果是官方的那肯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发生纠纷也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第3个回答  2021-12-07
电子签章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但是需要一定的条件!
如果是政务,使用政府机关下发的电子印章,可以直接进行签章。
如果是其他合作业务,要保障电子签章的效力,还需要考虑电子文件的存储加密,确保文件和电子印章信息不被修改。
2005年《电子签名法》颁布实施,其中: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换句话说,电子签名需同时保障签名人真实身份、真实意愿、签名保真以及电文保真这四要素,才是可靠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4个回答  2020-07-15
电子公章一经公安机关备案,并有合格的密匙作为保密手段,是等同实物公章的,用途和实物公章一样,只不过是电子公章用在网络上,实物公章用在现实中。
想要作为电子证据需要符合“三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6年印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电子数据”定义为:“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同时指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电子证据应该具备的特征,只有符合这“三性”的电子证据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作为提供第三方服务的机构必须在技术、制度等方面确保电子维保单具有符合证据规则的“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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