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规范作用不包括

如题所述

法的规范作用不包括感化作用。

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通过授权性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性行为模式(禁止性行为和命令性行为)的规定,指引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法律一经颁布就会发生警示作用,它无需通过法的实际运行。

它不同于个别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高效率的优势,是建立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条件和手段;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对他人行为进行评价所起到的作用。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法的评价不同于道德评价、政治评价等一般社会评价,法的评价是用法的规范性、统一性、普遍性、强制性等标准来评价人们的行为,这是由法的评价标准和评价重点决定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可以预先估计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

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法的规范性、确定性的特点告知人们如何行为,使人们可以进行相互行为的预测。加之法的内容的明确性,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连续性,就给人们进行行为预测提供了可能的前提。


警示作用是指法以其所包含的强制性、责任性的信息给人以启示(如威慑)和教育

从而提高人们的法治观念和责任意识,达到预防违法和犯罪的目的。警示作用的对象是人们今后的行为。这种作用主要通过禁止性规范和法律后果(特别是罚则部分)而形成的,它实际上已经包含了规范教育和规范强制的意义。

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律的规范性特性进行考察的,法律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律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分析的。法律的这两种作用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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