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1. 生产和管理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危险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2. 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应有良好的通风散热设备,并定期测温检查。
3. 贮存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能混存。
4. 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和场地,应保持阴凉、通风、干燥。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性电路。工作结束或下班,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5. 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存放。
6. 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
7. 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温的地方。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8. 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防止自燃爆炸。
9. 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10.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必须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巡回检查制度、物品保管领用制度、防火规定等,做到各种原始记录完整。
11.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应配备品种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12.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语和“严禁烟火”。
13. 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存储在专用仓库、专用场所或专用存储室内。存储方式、方法与存储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14. 运输危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由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品不得同车运输。严禁携带危险品乘坐公共汽车或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15. 严禁带火种进入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16. 装运人员应按危险品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撞击和拖拉、倾倒。所用扳手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
17. 液体危险品装卸时,要严格执行防静电的有关规定。往贮罐内输送物料前,必须认真检查输料管路、输送泵和电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并按要求启闭阀门。并随时检查液位,防止溢料。往铁桶内灌装物料前,要认真检查桶是否完好。灌装时要认真负责,灌装毕桶盖应拧紧,防止跑、冒、滴、漏。洒落地面的要及时处理,清理干净,不得留有残液。
18. 装卸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倒置和摩擦。不准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19. 库房、货场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20. 易燃、易爆液化气体,使用时瓶内物质不得用尽,要留有余压,防止物料窜入。
21.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检查仓库、货区、车体是否干燥。车内不得留有残渣。
22. 可燃液体贮罐应设液面计,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并且随时进行检查,使其运行正常。
法律依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及使用制度》总则一、《危险货物品名表》本制度所称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害品、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爆化学物品。
1. 凡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化学危险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2.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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