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是不是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如题所述

1. 如果合同案件中的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应以经常居住地为准确定管辖法院。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4.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5.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7. 如果合同约定履行地点,则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若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根据不同标的确定合同履行地。
8.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 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0.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1.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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