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一类会取消编制吗

如题所述

不会,公益一类事业编制不会被取消,所谓公益一类是指,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单位或机构。
公益性岗位不会全部取消,会保留公益类岗位的属性,将政事分离、事企分开,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类和生产经营类职能,只承担公益性服务职能。也就是说会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整合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将会转变为企业。就是有部分公益类岗位可能会被取消,最后只剩下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这一类事业单位,主要是从事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社会权利的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例:图书馆、博物馆、环境监测站、水文站等。
法律依据:
《慈善法》第六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
第六十二条 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第六十三条 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第六十四条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第六十五条 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六十六条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
第六十七条 志愿者接受慈善组织安排参与慈善服务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六十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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