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超市上班没有说服务用语单位让我离职

如题所述

首先看2点:

    您是否已经过了公司的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没过试用期,公司完全可以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您开除,这样的话用人单位是不违法的;

    如果已经过了试用期的话,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没有明文规定“不用服务用语”将对相关员工予以辞退?如果有明文规定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了的话,就不好办了,这可以定性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辞退您,即使申请劳动仲裁,也很难界定“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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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1-27
 1、员工的行为最多是违纪行为,不能算严重违纪,以此单位是不能辞退员工的,否则单位将要支付员工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索赔。
  2、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6-01-27
正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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