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看2点:
您是否已经过了公司的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没过试用期,公司完全可以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您开除,这样的话用人单位是不违法的;
如果已经过了试用期的话,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没有明文规定“不用服务用语”将对相关员工予以辞退?如果有明文规定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了的话,就不好办了,这可以定性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辞退您,即使申请劳动仲裁,也很难界定“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