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从实践中看借贷双方共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的期限一般与债务期限一致,债务人还款后借贷双方共同解除抵押,或者依据相应的文书解除抵押。未解除抵押的始终会有抵押记录,其他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候就会有所顾虑。这一块儿我也有困惑,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咨询过好多次,他们也说不明白。个人观点之中做法于法无据,且不利于经济效率,但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债权人利益,同时解决时效中止中断的问题。
根据我的理解是,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务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实现抵押权,也就是诉讼。当然这个期间可以中止、中断,这应该也是以上所述不动产登记部门做法的原因。
例子:甲向银行借款一百万,用自有房产抵押,期限为2015.1.1至2015.12.31,如果诉讼时效不终止不中断的话,诉讼时效为2017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抵押权人在此日前向法院诉讼。
追问也就是在2年内必须要诉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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