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以其名义与乙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办公室2间,但实际为乙企业使用,甲企业仅代收代付租金(重点不赚取差价),但发票开具给了甲企业,请问这个过程涉及哪些税务问题?谢谢!
甲乙丙都不是缴纳增值税的企业(还不属于营改增的范围),此过程中甲企业是否需要再给丙企业开具发票,是否要确认收入?会涉及哪些税务问题?谢谢!
追答甲乙丙都不是缴纳增值税的企业(还不属于营改增的范围),此过程中甲、乙、丙企业之间的经济交往都需要开发票以证明经济事项的发生。是否要确认收入要看企业是否将租赁作为营业性质的收入,如果租赁是视同公司的营业行为,就应当作为企业收入;如果租赁只是分担企业的支出,那么租赁取得收入,可以冲减企业的成本或费用。此外取得发票,就需要给国家交纳税金。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