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在印度德里召开了“国际法学家会议”,来自世界各地的五百多名法学家参加了会议。会议最终通过了一个被称为《德里宣言》的文件,它将法治概括为三项原则。1961年1月,在尼日利亚首都拉各斯召开的法学家大会上重申了这三大原则,而且被称为“拉各斯法则”。
《德里宣言》的法治三原则是:
一是立法机关发挥创设和维护得以是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
二是既要制止行政权滥用,又要使政府能有效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
三是实行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
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我国法治的含义↓
一 依法治国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建设高素质的法治队伍,逐步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 执法为民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执法为民的内涵: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样我们执法工作才能有针对性性、靶向性,才能把执法工作做到百姓心坎上。
三 公平正义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其内涵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坚持良法和善治相结合是社会主义和谐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
四 服务大局 这是社会主法治的重要使命。把握大局、围绕大局、立足本职。各级司法机关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开展工作,不足本职工作,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五 党的领导 这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保证。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德里宣言》把法治概括为以下三条原则:一是立法机关的职能在于创设和维护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二是不仅要为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三是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
依法治国,是一个现代文明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一个国家,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权不受侵犯的根本原则。然而,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是法治的国家,往往体现在这三个方面:
▋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普遍来说,应该每一个人都必须同等的对待和保护。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者,还是法律的参与者,都必须同等的对待,不可有逾越法律规定的任何主体的存在。法律的规则应当是适用于每一个公民,不因其权力、财力、地位而有区别的对待。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和体现!
▋二是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法治的灵魂,也是一个法治国家最为基本的法律原则。司法独立,恰恰是司法公正审判的重要体现。司法的行使和审判以及运转,决不能受行政机关和任何党派团体等等有关组织和个人的影响,以真正保障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独立,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保持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三是任何人不经法律的审判,不能确定为有罪
任何人不经法律的审判,不能确定为有罪,其最初可以追溯到英国的《大宪章》。当中影响最为深刻的是第三十九条,它由此也衍生了人身保护的概念:「除非经过由普通法官进行的法律审判,或是根据法律行事,否则任何自由的人,不应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夺去财产、被放逐或被杀害」。根据这个条文的规定,若要审判任何一个人,只能依剧法律;而不能以私人的喜好来进行。
其实任何人不经法律的审判,不能确定为有罪,是与疑罪从无和证据非法排除(也称为毒树之果)是相适的。其三者都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和刑讯逼供的发生,从而达到对公民的人权和合法权益的保障。
法治应当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追求,同时也是我们每一个公民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的重要保障。一个法治的国家,其社会秩序必将是良性的和充满活力的。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法治是最好的也是最有效的方式。
建设法治国家,不仅需要制定完备的法律制度,而且需要使这些法律制度为广大公民接受认同并遵循。这其中必不可少的就是需要公民树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正确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