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视同销售吗

如题所述

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不视同销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不同于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要视同销售货物。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不能视同销售,企业领用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领用过程中自产产品没有发生所有权变动。自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的,不在计提销项税额。但用于员工福利的在建项目,例如食堂、职工浴室等,需要计提销项税额。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营改增"试点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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