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税务局开的电子发票怎么作废

如题所述

电子税务局开的电子发票不能作废,只能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处理。
电子发票一旦开具,不能直接作废,而是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来进行冲减处理。当发生退货或电子发票开具错误时,开票方应开具红字发票以抵消原发票的影响。具体流程包括:若销货方的电子发票未入账且购货方的电子发票也未入账,则销货方应收回原电子发票并标注“作废”字样;如果销货方的电子发票已入账但购货方的电子发票未入账,则需收回原电子发票联后方可开具红字电子发票;若购货方的电子发票已入账,无论销货方的电子发票是否入账,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并以此单据和红字电子发票记账联为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电子发票的操作规范:
1、电子发票的开具:需要通过税务局认可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电子发票的传输:电子发票数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直接发送给购买方,也可以通过发票服务平台进行传递;
3、电子发票的保存:电子发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4、电子发票的验真:购买方收到电子发票后,应当通过税务局提供的发票验真平台进行验真,确保发票的真实性;
5、电子发票的报销:在报销时,应提供电子发票的打印件,并确保打印件上有二维码或验真码,以便进行验真。
综上所述,电子税务局开具的电子发票不能直接作废,只能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处理。具体流程包括销货方收回原电子发票并标注作废字样,或收回原电子发票联后开具红字电子发票,或取得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并以此单据和红字电子发票记账联进行账务处理。
【法律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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