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公司债务与个人债务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如何区分公司债务与个人债务
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转让受民法典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样性的。
而法人的个人债务也就是私人债务,和公司没什么关系。
私人债务和公司债务区别:如果是公司债务,必须由公司进行偿还,但是如果是私人债务,与公司无关,公司不用偿还。
关于公司债务产生的必然性由于以下几点。公司的资本金是生产资料与流动资金,而规模生产的运营,债务就跟踪而至。其资金通过贮备、生产、销售、结算、分配等环节资金流向企业,流出企业,再流入企业,再流出企业(或暂存在于企业)循环往复,不停地不同形态在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穿行。
公司的运营资金、资本金占了一部分,另一部分的组成必然是债务资金。
公司为了完成既定的生产目标,流动资金不足时,举债可以保持生产的正常。公司为了更新改造设备与装备,资金不足时必然想到融资,或融资有相当的优惠待遇时也会主动吸收融资,更新或购置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来增强企业的生产能力与效率,还可以减轻职工劳动强度,降低工程施工成本与费用。
公司经市场调查后,发现并经过决策在主营业业务以外进行对外投资可以获得更多收益,或大生产规模进行市场规模扩张,自有资金不足时,必然会举债。
债务资金对企业的生存、发展的确有着众多的好处,用好债务资金对国家、对企业、对债权人都有深刻的意义。
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一般情形下,对于公司的债务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如果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等情形,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债务追讨的注意事项
(一)二次签订还款协议并对协议予以公证。催收债款时可以与债务人再签订一个还款的协议,在这个还款协议中要注意约定还款的具体方式和期限,为了保证这个协议以强制执行的效力,还款协议必须事先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
(二)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旦法院接受了诉讼保全的申请,那么法院就会马上冻结被保全方的资产,在几个月中失去大量的流动资金,在经济社会中是非常致命的。一般来说被保全的当事人如果债务关系明确的话,为了尽量减少损失会尽快还款。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如何区分公司债务与个人债务以及企业债务违约要如何处理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投贷联动也不失为一种提高企业直接融资,降低负债水平的途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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