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生产有毒的酒行为涉及法条的竞合问题。
a,如果是未致人死亡的按刑法144条第一款或第二款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行为犯。(由于本案已经致人死亡,所以不可能适用,而是适用下列两种可能)
b,如果是致人死亡的按按刑法第144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罚。(因为后者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前者的最高刑只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危险犯。
c,如果甲投放的毒物不是属于有毒或伪劣的食品添加剂,而是与生产食品无关的毒物,并致人死亡的。甲的行为就构成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第115条第一款的投毒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属于危险犯。
2,乙有几种可能:要根据细节,而不能仅仅你的几句就能确认。
A,故意杀人罪:主观方面属于直接故意,就是乙明知毒酒可以置于丙死地,又希望(法学上直接故意的希望)看见丙死亡的结果。而且丙又喝下后死亡,使乙的主观意图“希望”既遂。(本案可能属于这种情况,因为乙有送酒给丙的直接故意的行为才导致丙死亡的危害结果)
B,故意杀人罪: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就是乙明知毒酒可以置于丙死地,又放任(法学上间接故意的放任)丙死亡的结果。(如果丙主动拿过乙手中的毒酒,喝下时乙并没有阻止,那么乙就是属于间接故意)
C,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犯):主观主观方面属于直接故意,就是乙明知毒酒可以置丙伤害(但没预料到丙会死),又希望(法学上直接故意的希望)看见丙伤害的结果。而且丙又喝下后伤害并导致死亡,使乙的主观意图“希望”既遂。(本案也可能属于这种情况,因为乙有送酒给丙的直接故意的行为才导致丙伤害致死死亡的危害结果,属于故意伤害致死,即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3,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调查清楚乙的主观故意是什么状态,主观目的上是希望丙死亡还是希望丙伤害。如果公安机关无法证实乙是希望丙死亡(即使乙真希望),那么只能按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4,由于主观方面(内心)需要乙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来证明,所以楼主给的事实客观行为太少,不能武断的决定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
5,在现实生活中和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用一句的话就确认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是犯此罪还是犯彼罪,是罪轻还是罪重。
比如:甲用刀划伤了乙,导致乙的死亡。在逻辑上、在法理上是有多种可能性的。
(1)甲是正当防卫(甚至是见义勇为),无罪甚至可以获得见义勇为基金会的金钱奖励。
(2)甲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人死亡或重伤的结果)。即使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也分三种可能:
A.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罪,应当减轻(即降低法定刑的区间)或免除刑事处罚。
B.斗殴中的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与被害人双方都有过错,法官可以根据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在量刑上酌情在法定刑区间内从轻处罚。
C.行为人蓄意故意伤害无过错的被害人,法官可以在量刑上在法定刑区间内从重处罚。
(3)甲是故意杀人罪,还可以按照法理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法理上的分类,法条中并未规定)的不同情形:
A.直接故意杀人:希望乙死亡(略)
B.间接故意杀人:放任乙死亡(比如:甲在伤害乙后,乙流血不止,附近又没有人,甲离开乙时,乙并没有死,而甲明知乙可能会流血而死,却放任乙的死亡)
从事法律工作或提供法律意见必须考虑所有可能性进行逻辑分析,严谨和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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