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两条关于仲裁程序的重要条款,以确保劳动争议得到公正处理。首先,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的五日内,若确认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会立即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若认为不满足条件,会书面告知申请人拒绝受理,并详细说明原因。对于被拒绝或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情况,申请人有权将争议提交至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其次,第四十三条规定了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时间期限。一般情况下,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仲裁庭应在四十五日内完成裁决。然而,如果案情复杂,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并需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仍未作出裁决,申请人同样可以将争议提交至法院继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如部分事实已清晰,仲裁庭可以先行作出裁决,以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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