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公共就业服务

如题所述

黑龙江省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在第五章中详细规定了公共就业服务的相关内容。首先,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运营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需免费提供一系列服务,包括:

(一) 为求职者和雇主提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确保信息透明和合规性;

(二) 向下岗和失业职工,以及特殊服务对象如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等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给予他们优先照顾,保障其就业权益;

(三) 在中介场所公开发布当地就业市场动态,如岗位空缺、职业供求分析、工资指导价位和职业培训信息,帮助求职者和企业匹配资源;

(四) 负责失业、就业登记和劳动合同备案等事务处理,确保就业信息的准确记录;

(五) 提供专门针对特殊群体的技能培训,提升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还会制定其他相关服务,以满足多元化需求。

在条件允许的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会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通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服务,建立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资源信息库,实现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和培训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服务效率。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运营成本,如免费服务费用、网络建设和维护费用,以及失业人员培训补贴,由城镇就业补助费中的财政预算承担。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则直接从失业保险金中支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需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并获得审批的年度预算,以确保这些服务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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