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章 桥梁设施管理

如题所述

天津市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章专门针对桥梁设施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首先,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一系列禁止行为,包括在桥梁上下游二十米河道范围内擅自埋设管线、挖沙取土,不得在桥梁下停泊船只,船只通过时不得碰撞桥桩,不得在桥上乱贴乱画、堆放物品或停车,不得架设腐蚀性或易燃易爆管线,侵占桥孔和立体交叉桥垂直投影部分,以及在桥梁设施上设置广告牌等。


其次,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车辆通过桥梁的要求。车辆应按标志牌规定的重量、高度和速度范围行驶。特殊情况下的超重车辆需要通行,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书、行车证件、轴数资料以及安全保证措施,经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许可后,按指定路线、时间和标准通过,并支付相应的过桥补偿费和桥梁加固费用,如需加固保护。


再者,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需在桥梁上架设管线,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资料、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等,同样在法定期限内获得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书面决定。获许可后,申请人需签订管线过桥使用协议并支付补偿费用。


最后,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开启式桥梁开启期间的通行规定,所有船只和车辆必须在五十米外等待许可信号,只有在得到允许后才能通过桥梁。


扩展资料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经1995年1月18日天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临时占用和挖掘道路、桥梁设施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51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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