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伤哪些项目能双赔

如题所述

交通工伤中,某些项目是可以获得双赔的,这通常涉及到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并行适用。具体来说,工伤职工在遭受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时,除了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以向肇事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一、工伤保险待遇
当职工在上班途中或工作时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工伤时,首先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这些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二、民事赔偿
除了工伤保险待遇外,工伤职工还可以向肇事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这主要依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因伤致残导致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这些赔偿项目旨在弥补工伤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实际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在某些项目上可能存在重叠,如医疗费、护理费等,工伤职工在主张双赔时应避免重复计算。同时,具体能够获得双赔的项目和金额还需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工伤认定结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定。
综上所述:
交通工伤中,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还可以向肇事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实现双赔。但需要注意的是,双赔项目的确定和金额的计算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重复计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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