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验收过程中,出现质量检验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验收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话那么对于需方就可以先对货物进行保管,从而再向供方提出书面的异议;再者就是协商如何处理,如果一方坚决不合法的履行合同的义务,那么对于需方是可以向法院起诉。
验收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应该怎么做?
需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需方按以下规定办理书面异议:
1、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的,需方应在货到后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面异议;
2、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一般从运转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
3、需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4、如因需方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5、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
6、在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商标等,以及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关于“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由工商部门依法对该超市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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