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等级划分标准

如题所述

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级伤残,社交困难,不能独立工作,需要随时有人照看;
3、三级伤残,社交困难,生活不能完全独立,需要有人照看;
4、四级伤残,社交受限,活动、工作范围受限制;
5、五级伤残,交往、工作、生活能力等部分受限;
6、六级伤残,活动能力降低,生活中有些受限制;
7、七级伤残,暂时活动不受限制,但长期活动必定受到一定限制,工作时间大量减少;
8、八级伤残,工作连续性不强,社交受限制、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9、九级伤残,工作能力下降,生活大部分被限制;
10、十级伤残,生活部分受限,工作能力有所下降。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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