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容程度根据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
一、5.2.1 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二、5.2.2 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等情况。
三、5.2.3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等情况。
四、5.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等情况。
五、5.2.5 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