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推翻法院评估报告

如题所述

1、如果是诉前原告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在诉讼期间,直接对报告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评估,新的报告不同于原报告即可推翻,否则不能;
2、如果是在诉讼期间,通过法院或双方自愿同意评估而获得报告,应从评估单位和评估人员的资质、评估计价方式、结论的科学性、独立性等寻找问题,要求评估单位答疑,或有新的证据证明是评估遗漏的、或评估不公正等要求重新评估;
3、聘请评估专业人士到庭,对评估报告质疑。等等手段,就是找出问题,重新评估。
申请重新评估的方式:
一、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因鉴定意见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意见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二、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意见的目的。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意见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意见。
当前的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机构作为商业主体很多都存在委托受理把关不严,鉴定意见草率,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暗箱操作及受贿腐败的问题。所以投诉举报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方式也是可以考虑选择的。
三、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意见,使得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七条_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_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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