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有逆行规定吗

如题所述

结论:非机动车道包括自行车道是双向的(在没有箭头方向指示时),但是在有法定方向标志的自行车道上不按照标志方向行驶,就是逆行。通常的非机动车道都不规定方向,这很符合现实实用的原则,此时没必要硬解释为“不可逆行”。另外需注意:“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在左侧则是逆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分析:只有双向行车才需要右侧通行,单向车道自是不可逆行,同时也就无需靠右,否则左侧给谁走呢???靠右只适用于没画中心线的双向车道,画了不越线就行。

而且法条上说“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也没有说要在道路右侧的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啊!!!虽然机动车在画有中心线或绿化带的路段多是这样的,但那是车道内有单向行驶标志,在画有单向标志的车道上,就不存在右侧通行问题了,虽然多数路段正确行驶方向是在右侧,但也有特殊路段正确行车方向在左的时候,有箭头方向指示的以指示为准,此时右侧通行的说法就不适用了。而非机动车道若是单向问题就多了:一侧有非机动车道,另一侧没有怎么办?非机动车就不能走了吗?多数人的解释是在此时唯一的一条非机动车道就变成双向的了,但走着走着本侧非机动车道没了,对面的非机动车道还有,此处又不能过马路。该怎么办:前行无路,过马路违章,返回去逆行了!(此时说下车步行返回的人该想一想了:轮椅怎么办?不是所有非机动车都方便下车推行的,而且有些有绿化带的路段距离路口会很远!)这个说法很不合理,条文说的很清楚,合理的理解是在任何一侧的非机动车道内靠右行驶即可,否则很多时候绕行太远,而且上下班主车流方向不同,会导致一条路闲置而另一条路又过度拥挤,导致过多的绕行和反复的过道,人为增加交通压力和交通事故率,同时也不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太没必要了。仔细看一下法律条文,根本没有单向、逆行之说:“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这是没问题的,但是有了非机动车道则是:“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极为明确,没有附加任何方向,左右侧的条件。三十五条中的“实行右侧通行”明显指的是“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也可以理解“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时候要在非机动车道内“实行右侧通行”,而这正说明了非机动车道为双向车道,为避开对面来车,需“实行右侧通行”。但无论里如何也不该解释为“需在右侧的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如果是这样条文就该明确。如果真是这么理解,非机动车道上也就应该画出方向,如果非机动车道上明确画了方向,有个指示方向的箭头,那就是人为定义的单向行驶。就用到了第五十七条第一句看似废话的话:“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那个指示方向的箭头就是“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通常的非机动车道都不规定方向,这很符合现实实用的原则,此时硬解释为“不可逆行”就显得过于牵强而不合逻辑了。确实有些交警会做这样的理解和执行,遇到这种情况也没办法,对于这些交通部门也没有太多精力来重视,对于法条也不会深究,也要理解交警的难处,他们也只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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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12-22
有。
电动自行车或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使,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其属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机动车逆行,但并未禁止非机动车逆行,因此,非机动车逆行合法,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非机动车逆行有限制性条件,逆行应当靠右侧。交警处罚非机动车逆行,缺乏法律根据,属违法行政,应承担法律责任。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管理实践,通常将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等。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②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③不得醉酒驾驶;
④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⑤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⑥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⑦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⑧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⑨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⑩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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