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的要求包括

如题所述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的要求包括:有2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企业的天然属性与自然属性都要求其成员为两人以上。《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第一项就是“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就是对这种基于自然性和社会性所反映的法则的认可。

对于法人能否成为合伙人,在我国学界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立法机关综合了不同意见,在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但为了防止公共风险,同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成立普通的民事合伙只需有口头协议就够了,但要注册为合伙企业必须要有书面合伙协议。这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必要条件。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协议,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章程。

因而,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自然有些不同。首先,章程由设立人制定,但不仅对设立人有效,对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甚至某些情况下对第三人均有效,而合伙协议仅对参与订立的合伙人有效。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法律没有要求注册资本。合伙人缴付出资只是满足合伙企业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的条件。

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不在于合伙人出资多寡,而在于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违反协议未缴付出资不构成对债权人利益侵犯,而只是侵犯了其他合伙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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