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第四条 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支持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的原则。

  城市中心区域不再增设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现有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将逐步迁出。

  鼓励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和社区标准化回收站亭,促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第六条 市商业局为本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主管部门,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商业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及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设置和健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综合执法、环保、税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应当符合《抚顺市商业网点专项规划》;经营废旧金属,应当取得经营准许证。第八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向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发生变更、停业和注销等事宜的,应当在15日内到原审批、备案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实行验证登记制度。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如实登记出售单位的名称、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十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出售给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资格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第十一条 产生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单位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回收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合同中应当约定对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第十二条 禁止回收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个人出售的铁路、石油、电力、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市政公用设施和军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三)放射性物品及其盛装物、包装物;

  (四)剧毒物品;

  (五)国家明令禁止回收的文物、金银及其制品。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报告公安机关。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流动回收活动时,应当佩戴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监制的回收员证;回收使用车辆应当挂有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监制的统一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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