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按2021年8月20日最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现在鼓励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
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有限制的规定为,如果前两次生育中已经有一对或是两对双胞胎了,家里已经有三个孩子的情况下就不符合生育三胎的条件了。
以苏州市为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情形有:
1、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2、依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未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3、再婚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
4、再婚夫妻中一方系离婚者或丧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
5、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或者丧偶后,未再婚的一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第十九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子女户籍所在地,也可以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双方各持一本。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二)依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未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三)再婚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
(四)再婚夫妻中一方系离婚者或丧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
(五)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或者丧偶后,未再婚的一方。
生育双胞胎和多胞胎的夫妻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对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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