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参股企业是否算国有单位

因参加公务员考试需要,规定“国有单位正式人员需提交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我所就职的公司在在10年前进行改制,目前最大股东不是国有资本,而且国资委持股只有35%左右,请问目前就职公司是否算国有单位?以及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可以证明?急急急

国有参股公司严格来说应该称之为“国家参股公司”或“政府参股公司”,不是国有企业,政府只是普通参股者,受到公司法规范。

    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企业是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可分为三个层次: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联营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狭义的国有企业指纯国有企业。

    这类企业与一般竞争性企业无疑,没有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经济目标居主导。如果它们也提供公共服务,那是它们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对于这类企业,政府参股只是为了壮大国有经济的实力,除此之外,政府对这类企业没有任何其他附加的义务。 

    国有企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讲国有参股企业属于国有企业,从狭义上讲国有参股企业不属于国有企业,严格讲国有参股企业属于混合制经济体制,是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

    为增加国有资产收益,为国家多上缴财政收入,国有资产经营部门也可以投资于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竞争性行业,与其他经济成分开展公平竞争。在国家参股企业中,国有产权代表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重大生产经营决策,选举董事长,选择企业管理人员,维护国有产权的合法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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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国有企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讲国有参股企业属于国有企业,从狭义上讲国有参股企业不属于国有企业,严格讲国有参股企业属于混合制经济体制,是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国家统计局在《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中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定义如下:
  一、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企业是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可分为三个层次: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联营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狭义的国有企业指纯国有企业。
  二、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三、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四、国有参股企业:具有部分国家资本金,但国家不控股的企业。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国有参股公司严格来说应该称之为“国家参股公司”或“政府参股公司”,不是国有企业,政府只是普通参股者,受到公司法规范。追问

有无一些法律法规作为参考呢?区属人社认为有国有成分就算。

追答

这个你还是咨询人社局或报考单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