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立案起诉后财产保全的时间一般是立即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参考资料:
最高法今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2016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介绍,在充分考虑因保全可能对被保全财产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对保全担保数额予以合理调整,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规定同时明确可免于担保的情形,以减轻当事人担保负担、解决保全难等。
最高法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和规范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就《财产保全规定》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会上介绍,财产保全是指为保障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避免胜诉债权人权利遭受损失,而对当事人处分相关财产予以限制的一种诉讼保障制度。
这项制度在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缓解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实践中,因财产保全设置的要求偏高、司法实践中执法尺度难以统一、操作不规范等引发的保全难和保全乱问题比较突出,难以保障债权、有效遏制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难以平衡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为充分发挥保全制度应有的作用,以保全促和解、以保全促执行,从源头上缓解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执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这部司法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最高法发布财产保全司法解释 明确可免于担保情形
立案时间
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
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诉前财产保全时间
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
申请证据保全时间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十一条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法院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
诉讼法规定是在开庭前3天通知。
被告答辩状的时间
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注意: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会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