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满十年,要求单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不同意,劳动仲裁的话我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2008年在单位开始工作,到2018年已经连续签署了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签合同的时候单位还是签固定期限合同,2月26日我没有签并提出了要求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月28日是合同到期日,但是单位不同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请问:
1.像这种情况,我可以要求得到哪些赔偿?是以因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赔偿每工作一年一个月的工资N+1?还是每工作一年二个月的工资2N+1?或是合同期满后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每月2N?
2.如果我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得到赔偿,但是单位又反悔说同意跟我签无固定期合同,我是否可以以单位违反法规不诚信为由拒绝续签?拒绝后我还能得到相应的补偿吗?
3.如果单位拒绝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视为与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吗?是否解释的通?

4.如果以单位违法为由,我是否可以立刻走人不要赔偿?也就是不提前跟单位提出离职和交接的过程?

第1个回答  2018-04-17
根据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不接受。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如果一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说明他已经能够胜任这份工作,而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岗位也确实需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持较长的劳动关系。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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