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实践活动中教师如何有效地发挥指导作用

如题所述

一、课程意识及其意义
课程意识是教师的一种基本专业意识,属于教师在教育领域的社会意识范畴。表现出有效的课程行为。
作为一种特定形态的社会意识,课程意识是教师对课程系统的基本认识,是对课程设计与实施的基本反映。它包括教师对课程本质、课程结构与功能、特定课程的性质与价值、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的学习活动方式、课程评价、课程设计和课程实施等方面的基本看法、核心理念以及在课程实施中的指导思想。课程意识作为对课程存在的反映,其基本形式是观念层面的,在本质上就是教师教育行为中或明确或隐含的课程观与课程方法论(相当于在课程实践中特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以课程观为核心形成的,对教育活动体系中课程系统的一种整体认识。
教师的课程意识不是可有可无的,明确的课程意识支配着教师的教育理念、教育行为方式、教师角色乃至在教育中的存在方式。没有明确的课程意识的教师,总是把课程视为一种“法定的教育要素”或“法定的知识”,视为一种不可变更的系统,而在课程系统面前无所作为,仅仅是“给定的课程”的忠实执行者。而具有课程意识的教师则以自己对课程的独特理解为基础,从目标、课程、教学、评价等维度来整体规划教育活动和行为方式,从而成为动态课程的生成者。因此可以说,课程意识意味着“教师即课程”,教师是课程的动态构建者、课程的生成者。

二、课程观影响着课程意识
教师的课程观不同,课程意识的明确与合理的程度就不同,教师对自己在课程中的定位,以及教师对预先设计的“静态课程”的态度和处理方式也就不同。从课程意识的角度看,教师课程意识的生成,需要明确课程观的基本问题。
与课程意识关联最紧密的课程观是生成的课程观。
生成的课程观超越了管理主义课程观,认为课程对教师而言,不是给定的、一成不变的教育要素,而是教师可以变更的,与教师的人生阅历、教师独特的教育理念、师生所处的独特的社会环境和教育情景直接关联的教育要素。规定性仅仅是课程的一个方面的特性。生成的课程观强调以下三个基本命题:第一,教师是课程的创生者。生成的课程观注重教师在课程问题上的基本权利,把教师看成是课程由静态设计到动态实施并进入学生生活领域的重要要素和设计主体,这是由教师的专业自主权决定的。第二,教师进入课程,或者“教师即课程”。教师不是教育权力部门和课程专家的附庸,而是时刻以自己的教育知识和教育理解为根据,改造预设的课程,教师就是课程本身。这也是不同的教师教同一课程导致不同效果的原因之一。教师自身的“前认知结构”往往以某种“默会”的方式进入预设的课程,把预设的课程变成“真实的课程”。没有课程意识的教师,往往缺乏对预设课程进行这一重要的再创造过程。第三,课程实施的“创生取向”。在课程实施过程中,教师时刻联系着学生的生活经验和学生生活领域的各种有意义的背景,并以此去改造“给定的知识”。在生成课程观指导下的课程实施,对预设的课程内容进行了一系列的变更,或充实,或替换,或增删,或拓展,或提炼。从这个意义上说,不仅“教师即课程”,而且“学生即课程”。但只有具有课程意识的教师,才能在课程实施过程中使学生进入课程,才能使日常生活和学生的“生活世界”进入课程。总之,生成的课程观念尊重了教师的专业自主权,尊重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尊重了师生的日常生活和学生的“生活世界”。
三、课程意识构成部分
1.主体意识
第一,学生是课程的主体。学生是课程的主体,一方面是指学生的现实生活和可能生活是课程的依据,另一方面是指发挥学生在课程实施中的能动性,学生创造着课程。课程本身具有“过程”和“发展”的涵义,学生在课程之中,意味着学生只有通过与被称为课程的东西进行对话,才能发生素质的变化和发展,反思现实的生活方式,并努力去建立一种合理的可能生活方式,从而成为课程的主体。从表层看,课程是由特定的社会成员设计的,但从深层上看,课程是由学生来创造的。课程不完全是设计者预设的发展路径,学生也不是完全地通过对成人生活方式的复制来成长的。因此,不应把课程及其教材看作是学生必须毫无保留地完全接受的对象,而应发挥学生对课程的批判能力和建构能力的作用。那种视课程为“法定知识”或“圣经”式的文本而不准越雷池一步的观念,早该摒弃了。
第二,教师是课程的主体。教师是课程的主体,一方面是指教师是课程实施的主体,另一方面教师就是课程的创造者和开发者,“教师即课程”。教师在课程实施过程中,时刻用自己独有的眼光去理解和体验课程,时刻将自己独特的人生阅历和人生体验渗透在课程实施过程之中,并创造出鲜活的经验,这些鲜活的经验是课程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教师不仅是课程的创造者和开发者,而且本身就是课程的内在要素之一。教师作为课程的主体,意味着对教师专业权利的尊重。
主体意识一方面要求教师在课程实施过程中时刻把学生放在首位,一切从学生需要出发,从学生实际出发,从学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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