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及其中国人民大学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研究基地以及15个实践基地成立以来,在探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发展环境资源审判理论,促进理论与实务的结合,深化环境法与传统法学的融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河北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4、黑龙江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5、江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6、福建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7、福建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山东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9、河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0、武汉海事法院
11、海南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12、贵州清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13、云南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14、重庆万州区法院
15、青海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