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责任划分是按照无过错责任进行划分的,即不能证明自己不侵权的就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当难以确定直接加害人时,建筑物管理人作为直接侵权人依照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存在直接侵权人时,建筑物管理人违反相应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的补充责任。
1、高空抛物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上述规定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做了一般规定,明确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高空抛物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虽并无体现过错的内容,但从体系上看,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属于过错推定责任。高空抛物行为主观恶性更重,社会危害性更大,举轻以明重,高空抛物更要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高空抛物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后段规定,“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实践中,高空抛物存在一个非常不易解决的问题就是侵权人查找难。如果侵权人难以找到,那侵权人直接责任的适用就会大打折扣。因此,《民法典》在侵权人直接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该条文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即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均要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此外,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高空抛物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有可能面临治安处罚、刑事处罚等更为严苛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般而言,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如下事项主张免责:
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之物;
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3、建筑物管理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在*实际审理的案件中,关于安全保障责任的承担情形主要包括两种形态:一是当难以确定直接加害人时,建筑物管理人作为直接侵权人依照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二是存在直接侵权人时,建筑物管理人违反相应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的补充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1254条第3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一条的出台有利于从价值导向上推动*等机关根据自身职责权限及时调查,确定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直接侵权人,这对解决实践中高空抛物侵权人查找难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段时间内,时有报道,高空抛物坠物危及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仅今年上半年,就有多起因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引发人们对“头顶上的安全”的关注。我国的立法也是随着我国的社会的需求在变化的,对于高空坠物和抛物的情形的处理是十分的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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