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历史沿革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行政区划经历了多次调整。1949年,国家划分为5大行政区和1个中央直属单位,包括30个省、1个自治区、12个直辖市、5个行署区、1个地方和1个地区。随着历史的推进,1950年至1967年间,行政区划进一步简化,撤销了一些行署区,增设了直辖市,调整为22个省、5个自治区、3个直辖市,共计30个省级行政区。1988年,海南成为新的省级行政区,1997年重庆成为直辖市,同年香港回归,1999年澳门回归,又新增2个特别行政区,使行政区划增至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和2个特别行政区,总计34个省级行政区。


在这些年间,行政区划的具体变动也十分显著。例如,1950年设立旅大市,撤销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同时对四川省进行拆分。1952年,政务院华北行政委员会成立,撤销平原和察哈尔两省,直辖市南京改为江苏省辖市。1953年,长春和哈尔滨升为直辖市,行政区划进一步细化。1954年,省一级的行政单位调整,撤销多个省份,如辽东、辽西并入辽宁,松江并入黑龙江,宁夏并入甘肃等。1955年,热河、西康和新疆省的部分地区分别并入临近省份或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1958年,广西和宁夏正式成为自治区,天津改为河北省辖市。1965年,西藏自治区正式设立,1967年天津再次成为直辖市。


1988年和1997年,海南和重庆分别成为新的省级和直辖市,香港和澳门则成为中国特别行政区,标志着中国行政区划的又一次重大变革。这些历史沿革反映了中国领土管理和国家行政区划制度的演变历程。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主要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区)、县(自治县、街道)等编制单位来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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