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Ⅲ标准中国排放标准与欧盟对比

如题所述

中国的轻型汽车排放标准,即Ⅲ号和Ⅳ号,其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欧洲的欧Ⅲ和欧Ⅳ标准保持一致,但在实验方法和法规格式上有所区别。相较于欧盟指令,中国标准主要在车辆分类(M1和M2类)调整、燃料技术规格(规定符合国情的燃油标准,取代了Ⅱ型试验的怠速CO排放测量,改为双怠速试验,包括CO、HC和高怠速的过量空气系数测定)上做出了修改,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等相关内容的更新。


与GB 18352.2-2001标准相比,新的排放限值更为严格,Ⅲ号标准比Ⅱ号标准降低了大约30%的排放,Ⅳ号标准的降低幅度则达到60%。试验规程也发生了变化,包括增加了Ⅵ型试验的要求、双怠速试验内容、车载诊断系统(OBD)及功能规定、在用车符合性检查等。对于使用LPG或NG的轻型汽车,有特定的特殊要求;同时,对替代催化转化器的型式核准也有了新的规定。试验用燃料的技术要求也经过了修订,以适应中国的实际情况。


扩展资料

欧洲标准是由欧洲经济委员会(ECE)的排放法规和欧共体(EEC)(现在的欧盟EU)的排放指令共同加以实现。欧Ⅲ标准是指国际上从环保角度对汽车尾气排放的测试标准。7辆执行欧Ⅱ标准的汽车,相当于1辆化油器车的污染物排放量;14辆执行欧Ⅲ标准的汽车,才相当于1辆化油器车的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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