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无意损坏公共设施怎么办呢

如题所述

可以向当地的建设局投诉,业委会也可以代表业主起诉,业主破坏小区公共设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损失较大的,会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谁所有?

1、小区的公共用房所有权归全体居民所有。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2、公用设施包括:

建筑区划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围墙、大门、车棚、公共健身设施等以及公共照明、安保、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有线电视设施。

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任何业主不得侵占,如果个别业主侵占公共绿地,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如果个别业主拒绝业主委员会的要求,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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