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屋承受方(购买方)如何缴纳契税

如题所述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纳税事项】:承受(或购买)土地使用权、房屋  【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税局核定】:  (1)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2)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税率】:3%-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减免事项】: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缴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缴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或免契税;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免契税的项目。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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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1-11

  一、定义: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二、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1、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税收行政管辖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2、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3、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三、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4、征收管理: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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