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预缴申报可否加计扣除残疾人工资?

如题所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企业预缴申报时,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可以据实扣除,但不能加计扣除。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11-04
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 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 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而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额是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以调整项目出现的,对于残疾人加计扣除额应作为纳税调减额参与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计算。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